浅谈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机制
2007-05-11 16:04: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荣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决定》颁布实施前,涉及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当中,抽象零碎,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决定》的颁布和施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于《决定》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本文结合实践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随机抽取制度谈些简单的看法。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配置和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问题。《决定》第十四条做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可见《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采取的是随机抽取制度。

  虽然《决定》笼统地规定了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是随机抽取的标准是什么呢?随机抽取具体该如何操作?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解决的。

  从笔者调查的一些基层法院实际情况中发现,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时,有80%的法院采取了随机抽取的方式,有20%的法院按照轮流安排的原则来确定。例如我市的上饶县法院大部分是随机抽取确定,有的则是由法院指定,如涉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案件,就指定由妇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如涉及学校的案件,就指定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我们发现实践中一味地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不符合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广大乡镇人民法庭中,一般都是固定地配备2到3名人民陪审员,如果随机抽取,会导致某个人民法庭的陪审员到另一个人民法庭参与审判案件。我们知道人民法庭审理的多数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到一些风土乡俗,由那些了解本地习俗的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审判,会使得案件的审判效果更佳,而外地的人民陪审员可能由于不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原因,而使案件的审理得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认为在乡镇人民法庭不宜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再者,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出差、开会等原因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时开庭,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让当事人意见很大,无形中增加了合议庭的工作量,又影响了审判效率。

  另外,《决定》颁布实施以前,多数法院的通常做法是由法院轮流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员具体案件,还有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员工作等方面的原因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

  可见有必要对随机抽取确定方式进行完善,有人提出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将一定的名额分配给妇联、工会、教育等单位,并考虑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并进行相应的分类,然后存入电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分类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实际需求,如果对人民陪审员按照专业来分类,一时还难以实现,我们知道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可能面面俱到,即便是法官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新案件、新情况,所以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可能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这样做可能导致某类专业的人民陪审员过多,而某类专业的人民陪审员过少,甚至会没有。按照专业分类来随机抽取的方法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是或许能够实行,而在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可能显得作用不大。

  选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去选择那些适合本案审理工作的人来担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方法都是好的,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的做法是配合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地抽取人民陪审员轮流参加庭审工作,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以上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随机抽取制度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希望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人士提出更多好的建议。

  最后,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的贯彻和落实中,不能一成不变,应该从法院自身实际出发,在遵循《决定》基本规定和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灵活的变通是很有必要的,总之只要是能够体现司法民主,有利于化解纠纷的措施都是可以运用于人民陪审员工作当中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