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陪审“三步曲”
2007-05-17 14:21: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贾峰
 

    作为一名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没能进入政法机关工作始终是我的一个小小遗憾。然而老天十分眷顾,又给了我一个走入法院的机会——2005年5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施行,我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走进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走进了神圣庄严的法庭。和其他陪审员一样,我怀着好奇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开始扮演这一全新的角色。两年来,我参加陪审近20起案件,每月一案的陪审工作让我感触甚深、收获颇大,从中体味到了基层司法工作者廉洁奉公勤谨敬业的风范、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光彩以及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庭前充分准备,做到“心中有谱”

法院一般会提前一星期通知开庭时间,因此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对案情进行深入的了解、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梳理、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的查阅。我参加的陪审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其中又以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产交易纠纷案件为主。民事案件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要求很高,学问很深。为了弥补年纪轻、阅历浅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接到每一个开庭通知后,我总是会抽出业余时间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情、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查找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谱”,以便在开庭审理中能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在调解过程中能充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法服人”。

庭审积极发问,进行“拨弦试音”

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都认为“客观事实”是高不可攀的,只能通过遗留的证据材料拼凑恢复已发生事件的原貌。因此,在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的环节很重要,举证和质证越充分,就越能查明事实真相,越有利于公正断案。那么怎样更好地查明“客观事实”呢?我想没有比在庭上积极询问更好的途径了。陪审员的职责不是“陪而不审”,而是“帮陪辅审”,协助审判长做好审判工作。陪审员也应当像法官一样带着问号坐到审判席上,这样在庭审过程中就不会是沉默的省略号了。

    为了查明影响判案但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我往往会围绕这些细节设想好如何提问,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如在审理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时,有时房产证上仅登记一方的姓名,有的当事人产生误解或故意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是谁就归谁。这时,我会主动就房产购买时间、资金到位情况、还贷情况等进行仔细地询问,以便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议直抒己见,尽力“谱曲成章”

人民陪审员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是行使人民陪审员法定职责的最集中体现。因此,每次我都是怀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参加合议。我总是自觉地去学习正确处理法与理、情的关系,不让情理、情感簪越法律,也不教条化理解适用法律。

    在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中,水产供货商与饭店未签订书面的供货协议,往来货款也未开具正式发票,水产供货商(原告)只能提供饭店员工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合议过程中,合议庭就送货单是否能作为适格证据发生意见分歧。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送货和收货的事实,而且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已偿付货款的事实,虽然送货单作为证据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一些小的瑕疵,但按照交易习惯,同时也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发表了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信的合议意见,法官们最终也同意了这一观点,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信服。

两年的陪审工作中,能亲耳聆听司法公正弹奏的和谐之音,能亲身体味司法民主浪潮的蓬勃生机,我由衷地感到幸福和光荣,同时也对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满了信心,我相信,司法公正独立的天空一定能更广阔、更蔚蓝!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建设局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