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重视
——对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分析
2007-06-08 09:1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建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日前,笔者对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哪些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人民陪审员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员充足的审理庭不愿意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足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人民陪审员。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人民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人民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是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人民陪审员对参审案件不负责任。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庭审时间,而是根据人民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确定庭审时间,造成一些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责任心。

  六是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紧张,人民陪审员经费难以足额保障,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人民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可根据年受理案件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人民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数,以保证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4次陪审为宜。可根据各业务庭情况,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化到庭,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用或滥用人民陪审员现象发生。

  三是要让人民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根据工作性质、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小组中抽取,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均等参审的机率。

  四是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庭前指导、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水平。

  五是要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将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审、廉政等履行职责情况记入档案,在加强平时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年终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在陪审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违纪的,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进行处罚。

  六是要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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