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普通人”的智慧闪光芒
2007-06-15 10:30: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副院长郭延风
  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全面发挥其预期功能,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之真正地发挥发扬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双重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司法是国家事务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群众通过陪审来参与司法活动,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就思想层面而言,无论是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不能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一种“政治陪衬”或“司法点缀”,甚至是一种“没事找事”的负担。其次,就制度层面而言,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必须注意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使其能够真正体现和代表民意,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同时,在作用发挥上,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能够体现出来。

  人民陪审员是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判断与评价更多是从“普通人”的视角和观点作出的,而普通公民的观点实际上反映着社会普遍价值观,通过陪审,他们把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导入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法律所固有的稳定性特征,往往会带来滞后性的弊端,表现出相关法律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观。这种正义与理性在不同社会或者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内涵,为获得审判的实体正义,法官必须将社会普遍的正义、理性的价值观融入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正可以发挥这一作用。他们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与法官形成一种思维互补,有利于调查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在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前提下,我们应当通过完善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定位和划分、权利保障和责任制约等制度,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促进司法公正之价值。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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