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司法民主的有益尝试
2007-06-15 11:00: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守敏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充分发展于美国。尽管形式有别,但他们创设此制度的初衷都是彰显司法的民主性,确保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普通民众的意见,避免审判成为与民意绝缘的纯粹的司法垄断。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更注重让人民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中,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自该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已选任4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在这些被任命的陪审员中,来自基层的布衣百姓的此例不高。这无形中阻碍了让更多的普通阶层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进程。开封县实行农民工陪审员的做法正是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一次有益尝试。

  由农民工陪审员事件探讨人民陪审员应该是“精英化”还是“平民化”问题,实则是担忧农民工陪审员的素质,是对农民工身份的一种歧视。新一代农民工中有知识、有理想的不乏其人。更何况,不要说农民工,即使各级干部、知识分子等公认的文化素养较高的其他阶层人士,其司法知识也远远低于司法专业人员。那么,陪审制度还有何意义?

  一位参与过《决定》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弘扬司法民主,二是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依靠他自身的社会阅历、道德良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来弥补法官在了解社会方面的不足,这是有利于裁判公正的。在西方,法官的职业化早已实现,但仍然保留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选成员时,还排除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加入。当然,我国陪审员是参审制,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文化素质要求应相对高一些,并且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原则。”

  记者注意到,连续发文质疑农民工陪审员做法的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也认为:“农民工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理应平等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无论在精深的法学理论上,还是在鲜活的司法实践中,都绝无将农民工从陪审员这一最应体现普通公众价值的群体中剔除出去的道理。”“在回归陪审制度本源上的首开先河,极应肯定与鼓励。”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这样评价陪审制度的作用:“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在开封县即将走上审判台的农民工陪审员,其参与审判的作用和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司法民主的创新之举。如果能积极地探索,不断完善,有可能在培养“我国公民的守法习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成为“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强大的力量。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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