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陪审 我找到了位置
2007-07-06 16:33: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应鹏 薛娟
  陪审制起源于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是陪审团制,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是参审制,中国则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且这项制度也走过了几十年,但却苦于其真正的价值并不为部分人所认同。在他们眼里,陪审只是一种陪衬,有形式而无实质意义。而我这个正牌法律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也曾对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持怀疑态度。

  2005年4月,我被任命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尽管工作繁忙,但我转眼一想:随他去吧,对于自己来说,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待遇,工作之余去捧捧场得了。就包括后来,在与朋友举杯换盏、高谈阔论提及陪审员一事时,我还以群众演员而自居。这种思想一直延续着,直到后来到睢宁法院参加一次刑事案件的审理时,我彻底改变了,开始对当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更深的理解。

  那是今年3月的一天,睢宁法院的刑庭又一次电话通知我去陪审一个强奸案件,我当时心想,做陪审员这么长时间了,因为工作推托过几次了,今天就当是履行一次义务吧。于是,我请假去参加了这次庭审。在庭上,我与审判长、审判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聆听审判长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到了合议阶段,审判长让我发表意见。我心想,最终的结果还是法院定夺,我只要赞成合议庭的意见就好了。于是我说先听听你们的意见吧。审判长和审判员分别就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裁量发表了意见。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没有分歧,但是在刑罚的裁量上却有一点分歧,确切的说在主刑的刑期上有一点分歧,一方认为被告人对受害人有非法拘禁情节,且其间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高达十几次,主观恶性较深,主刑应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另一方则认为,被告人是以将被害人从云南骗至家中为妻为目的而将被害人看守在家中,其间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次数并不能认为主观恶性较深,切其主观恶性有并不像其他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那么深,主刑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轮到我,我懵了,“赞成”这两个字难以发挥作用了,无论采纳与否,我必须发表自己的意见了。于是,我便利用自己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刑罚的裁量发表了意见,其中对于主刑的刑期我提出了判处7年的意见。最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宣判中采用了7年的意见。

  闭庭后,我走出法院时心血澎湃,亲临庭审后才发现人民陪审员并不是陪而不审,而是与专业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并不是我一直认为的“群众演员”,我回回头,凝望着睢宁法院的大楼和大楼上方的国徽,那大楼愈加高大、愈加肃穆,那国徽愈加庄严,而我愈加渺小……

  从那以后,我便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时间,全力去完成人民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决不再亵渎这份庄严和信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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