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拟规定:"社会影响较大"案人民陪审员应参加
2007-09-04 14:34:4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田雨
  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对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第一种方案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当事人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此外,这份讨论稿还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据介绍,这份讨论稿经此次会议讨论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有望尽快出台。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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