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映射法治进程
2009-09-27 10:1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祥林
  • 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件案。
  • 中央电视台对重庆一中院公开审理綦江虹桥垮塌案进行现场直播。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向原国民党中将司令黄维发放特赦释放通知书。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转眼已走过60个不凡春秋。60年的历程虽然也遇到过挫折,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号角从来未曾停息。今天,让我们通过人民法院60年里审理的这些经典案件,深情回顾这段荡气回肠的法治进程。

  刘青山、张子善案:

  共和国反腐第一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出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

  1950年至1951年刘青山、张子善在担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盗窃地方粮款、防汛水利专款、救灾粮款、干部家属救济粮款,克扣修理机场民工供应补助粮款,赚取治河民工供应粮款,倒卖治河民工食粮,以修建为名骗取银行贷款从事非法经营,涉案金额共计1554954万元。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均为旧币)。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特赦战犯:

  构筑新中国的强大统一战线

  在解放战争中和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解放军俘虏和逮捕了许多战犯和其他敌对分子。为顺利展开经济建设和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特赦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

  当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首批战犯33名,其中包括杜聿明、王耀武、陈长捷等国民党高级将领,还包括末代皇帝溥仪。至1975年3月19日,在押战犯554名全部释放。祖国大陆对战犯的特赦政策,不仅赢得了民心,也加强了对外统战工作。

  公审“四人帮”集团:

  拉开中国法治时代的序幕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洗宪、李作鹏、丘会作、江腾蛟。在此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特别法庭共开庭42次,共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宣布了对四名主犯的判决:判处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这场审判,以它的公正和公开载入了史册。

  “渤海二号”案: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途中翻沉,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这是一起严重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之后,国务院作出决定:一、解除宋振明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二、决定给予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1980年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骏祥有期徒刑四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三年,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湛江特大走私案:

  法律为市场经济秩序护航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等人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1999年6月1日,该案宣告成功审结。最终80名犯罪分子被定罪判刑,主犯李深、曹秀康等6人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湛江特大走私案在当时是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成功地审判了此案,有力地打击了走私犯罪的嚣张气焰,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

  五笔字型侵权纠纷:

  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

  1985年4月1日,王永民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发明专利。1992年,东南公司在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王永民创办的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东南公司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南汉卡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在技术上有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具有实质性的,不构成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侵犯,据此判决驳回王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綦江虹桥垮塌案:

  玩忽职守国法难容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40名无辜者被夺去了生命,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引起全国关注。专家组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管理混乱、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999年7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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