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心调处,宽严相济促和谐
2010-04-12 16:16: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智全
  每每遇见送锦旗的场景,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那曾经严重对立的当事人给我们同时送锦旗的情形——

  2009年5月,我们法院受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故意伤害上诉案。

  刘某和杨某系邻居,两家长期坚信“远亲不如近邻”,世代和睦相处,从未因半点鸡毛蒜皮之事而发生不快,受到同村群众的敬重。用邻居的话说,他们俩个好得就像穿一条裤子似的。去年三月的一天,杨某岳父家的三只鸡被毒死,附近的群众认为刘某曾给蔬菜喷洒过农药,三只鸡的死肯定与这有关。杨某也曾表示怀疑,但想起两家人的关系和感情,便没放在心上。不料岳父天天在耳边吹冷风,数落女婿不中用。天长日久,杨某也就对刘某有了看法,决定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那是一个飘雪的午后,古朴的小村死一般沉寂,仿佛预示着一场灾难的降临。乘着酒兴,杨某步履踉跄地走到刘某家门口,“你小子好不知趣,毒死了鸡子也不说一下,算什么朋友?”刘某百思不解,以为老伙计又是酒醉在胡说,遂前去搀扶杨某。杨某早有准备,顺势操起院落的一根木棍,劈头盖脸地砸了起来。刘某懵了,一边躲闪一边呵斥,期望对方能住手。可被酒精冲昏了头脑的杨某血红着眼睛,又操起铁耙砸了过来。求生的本能让刘某瞬间丧失了理性,他一把夺过铁耙,狠命地砸向杨某的大脑……杨某顿时血流如注,倒在了皑皑白雪中,猩红的鲜血染红了大地,最终还没被送进医院就撒手人寰,告别了嗷嗷待哺的孩子和悲痛欲绝的娇妻。

  多年的友情,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烟消云散。

  不久,刘某被公诉到法院,杨某的妻子亦跟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6余万元。按理说,两家的“恩怨”应该就此划上一个句号。但出人意料的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刘某大呼“冤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法院却判自己入狱,纯属“歪起判”,表示要上访到底;杨某的妻子更是情绪激烈,逢人就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判他死刑决不罢休!”如何妥善处理该案,我们倍感压力巨大。

  解铃还需系铃人。二审期间,分管刑事审判的领导一再嘱咐我们,不要简单下判决,必须找出一条既依法处理又化解矛盾的好办法。鉴于双方尖锐对立,我们决定从两家世代的友情入手,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调解。尽管双方互不信任,工作难度极大,但我们毫不气馁,先后10多次和双方真诚交流,并动员他们的亲朋好友和社区干部参与调解。不过,收效甚微,个中工作的艰难一笔难尽。虽然如此,我们还是不轻言放弃。这期间,我们多次找到刘某及家人,希望他们能以行动赢得对方的谅解。起初,刘某十分气愤,认为杨某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欲置自己于死地,死活不同意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经过不厌其烦的疏导,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不可饶恕,对杨某的妻子十分愧疚。我们抓住时机,再次组织他们调解。那天,在看守所里,刘某当着我们的面,突然跪在了杨某的妻子面前,声泪俱下地说:“小妹,我一时糊涂,害了你们娘儿俩啊!我家里还有点钱,你拿去吧,好歹也帮补一下你们的生活……”其忏悔之情态,无不令人动容。

  杨某的妻子显然没有思想准备,早已泪流满面。一边是昔日最友好的邻居,一边是丈夫未寒的尸骨和年幼的孩子,作出抉择又何等艰难!良久,她扶起刘某,喃喃地说:“老杨,你就原谅大哥吧。我们都在一个地方,低头不见抬头见,用不着把他送进监狱,你答应吧…..”那一刻,我们都震惊了,绝没想到这个淳朴的农家妇女能够如此深明大义!她柔弱的躯体又该承受多少本不该承受的责任!

  很快,他们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刘某支付杨某妻子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万元。“法官同志,你们就对刘大哥判缓刑吧?”签完协议后,杨某的妻子诚恳地请求。庭长很是感动,耐心地给她解释,说按照有关政策,只要刘某真诚悔罪,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法院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那就好,那就好。只要刘大哥不坐牢,我们还是好邻居。”当天,刘某的家人如数兑现了5万元赔偿,我们合议庭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宣判后,我们如释重负。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两天后,刘某和杨某的妻子分别在家人的陪同下,各自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办公室。刘某动情地说:“是你们让我和小妹消除了恩怨,重新和睦相处,我一定重新做人!”“不要说了,大哥,老杨也有不对的地方,你不要在意,是法官让我们好好相处的!还是感谢他们吧。”杨某的妻子虽然脸上还带着悲伤,但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对我们来说,胜诉后当事人送锦旗之事经常有,但双方当事人同时送锦旗却还是头一遭。那一刻,我们在倍感欣慰之余,更多的是感到责任的重大。

  “刑罚是把双刃剑。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真正做到服判息诉,从而实现减少对立面、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事后,院长如是对我们说。孟子曾云: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依法打击犯罪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促进社会和谐更应是法官毕生的追求。虽然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我们还难以完全做到,以致成了心头挥之不去的痛苦,但只要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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