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加大审委会委员回避力度推进“阳光司法”
2012-06-27 11:33: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胡秋兰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贯彻落实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实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规范“阳光司法”权力运作。

  该院规定,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接到审判委员会会议通知后,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它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落实情况将列入本院每季度审委会通报项目。为使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好地阐述观点,规定召开审委会时,各位委员首先发言,院长最后发言。

  该院设计制作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审委会委员名单告知书》,一案一送,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及义务,在庭审时一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记录在案。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进行规范,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增强了审判透明度,进一步促进了“阳光司法”。

  同时,灌阳法院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该院规定主要范围为重大、涉及面广、影响大、适用法律依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合议庭把握不准的案件,力争将所审理的案件打造成为“铁案”、“精品案”。明确提交讨论工作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须填写《讨论案件申报表》,包括案件诉辩内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处理意见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等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改变了过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和杂乱无序的现象,防止承办法官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向审委会转嫁责任。规范审委会工作保密纪律管理。确定由审委会秘书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审委会记录本,规定包括审委会委员在内的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借阅审委会记录本。

  此外,该院还加大审委会决议落实的督查力度。经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所在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承办人需将裁判文书连同汇报材料、审委会讨论记录一并存档。审委会定期听取决议落实情况汇报,确保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得到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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