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健全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亮点解读
2016-08-31 07:5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罗书臻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此次修订,在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同时,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和扩大了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据介绍,原《规定》中裁判文书的范围比较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而修订后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一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裁判文书公开不再要求生效,也就是说一审裁判文书也要求全面公开,不因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而不上网公开。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避免误以为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修订后的《规定》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据介绍,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据了解,此举主要是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监督确保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破解选择性上网难题。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的技术处理规则,一方面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原《规定》相比,明确要求隐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不再隐去轻刑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同时对于隐名处理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要求删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去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去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列举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以保障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要求切实得到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留有关信息,除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需求外,对于约束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了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前技术处理和具体公布操作均由法官依托信息手段轻松实现,法官需确保公开的版本与裁判文书原本一致。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切实减轻工作量。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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