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 彻底摘掉“执行难”的帽子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刘贵祥
2018-10-25 08:5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婧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言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两年过去,转眼来到了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在全国法院共同努力之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怎样的进展,这场硬仗打得如何呢?就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基础前所未有,目标切合实际,顶层设计精准

  多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题,人民法院曾多次举行大规模的执行专项活动,本次“基本解决执行难”与以往的专项行动相比有什么区别?最终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刘贵祥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设立基础、预期目标和顶层设计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刘贵祥说,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的说法,之后的几十年中,人民法院陆续采取了一些针对解决执行难的重大举措,例如执行百万案件大清查、无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等,但是始终没能摘掉“执行难”的帽子。“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我认为与之前相比,其基础不同,制定的目标不同,所做的设计也不同。”

  刘贵祥认为,正如周强院长在10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所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执行难问题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之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持续发力,特别是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以执行信息化改变传统的执行管理模式、执行查控模式、财产变现模式,方向明确、路径清晰,使我们信心倍增。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真抓实干,我们有基础有信心达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预期目标。

  本次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出的目标也与以往不同。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并从8个方面,明确了29项措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及方式方法。这“四个基本”可概括为“内、外、有、无”。“内”,就是要刀刃向内,将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现象基本消除;“外”,就是要将外部存在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遏制;“有”,就是要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

  为了使各级法院在推进工作中更加直观,有的放矢,我们将“四个基本”的工作目标量化为“4+1”的核心指标以及200多个具体指标。核心指标是目标,是效果,而具体指标是路径,是长效机制,是长久的治理模式。通过这“四个基本”目标,可以看出是坚持了“标本兼治”的思路,不仅清理积案,不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十分重视“道路建设”和机制完善。

  比如,面对每年都在增长的数百万执行案件,要把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在全国范围内查控一遍,靠登门临柜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我们建立的信息化查控系统就像一条高速公路,这是在为解决执行的最大难题铺路架桥。路越来越宽,“交通规则”越来越完善,怎么就不能解决查人找物难题呢!再比如,实践中,如果我们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是存款,很好办,扣划即可。问题是近年来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混杂,如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等等。这需要处置变现,变现就需要评估拍卖。这在过去,周期长、成本高,暗箱操作、内外勾连现象更是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我们全面建立网络拍卖制度,使拍卖环节法院的各种人工操作被信息化程序代替,自我消除权力,革除弊端。这套系统在全国统一部署运行,以后不可逆转,这方面的问题还会反弹么!

  实行网拍后,拍卖前的评估成了一个瓶颈性问题,于是今年我们下决心在评估上改变局面。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前不久发布的司法解释把当事人协议确定拍卖起拍价、定向询价和大数据询价都规定为确定财产处置价的方式。前两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收取任何费用,又避免争议。而大数据询价最迟三天出结果,按件收费,而且收费非常低。更值一提的是,我们即将上线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整个评估线上操作。即使传统的委托评估,我们也与五家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对接,建立评估机构名单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电子摇号在名单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在这种机制下,何愁弊端不消?如此等等,都是长效机制,都是与以往相比的重大变化。

  当然,任何措施都不是万能的,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建设过程,这需要时间。但只要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不忘初心,义无反顾地向前推进,就一定能够形成中国特色的执行模式,为世界贡献执行领域的中国经验。

  刘贵祥认为,还有一个不同点在于本次基本解决执行难做了整套顶层设计,为实现对执行工作更规范、有效、精准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共出台55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数量超过前20年的总和,全面规范执行工作。特别是2016年以来,密集出台涉及财产保全、财产调查、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先予仲裁等37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中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形成了完善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加强制度供给,织密规则体系,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同时,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执行管理新模式,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建立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具备执行协作、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流程监督等近20项功能。

  综合治理+信息化集成系统,4.07万亿执行款实实在在装进了当事人的口袋里

  今年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的最后一个年头,全国法院向“执行难”发起攻坚已经过去两年多时间,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展情况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刘贵祥表示,2016年3月以来,全国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合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法院信息化系统监控和自动生成的数据看,全国法院正向着‘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不断推进,预计在今年年底至少有90%的法院都能达到核心指标要求。”刘贵祥说。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同比增长105%,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同比增长120%。实际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76%。此外,三年来生效裁判文书的主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44.76%,2016年为50.52%,2017年为56.97%。由此也可以看出,强化执行力度的效果在逐步显现。

  刘贵祥表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否达标,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事先公布的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为体现解决执行难效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等4个部门,联合13家新闻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体,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跟踪评估。目前已完成第一批9个省市法院的第三方评估,第二批次的评估工作已经在10月份启动,12月份将开展第三批次的评估工作。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效体现在多方面。由于执行难成因复杂,执行难的问题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刘贵祥表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执行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6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多次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全国3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文件,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多数省(区、市)党委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综合治安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刘贵祥介绍说,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支撑。几年来,在信息化建设上,我们保持定力,系统思维,基本建成了执行信息化系统。这一系统以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为主干,建立执行查控、信用惩戒、网拍及执行公开几个子系统,形成了相互关联、相互贯通的完善的执行信息化集成系统。以网拍系统为例,以前财产评估问题一度成为财产变现工作中的重大瓶颈问题,2018年人民法院着力补齐这一短板,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拟在今年10月底上线与拍卖系统相关联的评估系统。这个平台将若干大数据公司纳入,有询价需求时同时向几家公司发出询价要求,取平均数值作为参考价,在评估环节中彻底杜绝“权力寻租”现象。刘贵祥说:“这样一来把整个执行信息化系统最后一个短板补齐,可以说,到今年为止,执行信息化基本构架已经搭建形成,执行信息化集成系统的建设完善实现了中国执行模式的重大变化,从效果来说,这一变化极大的促进了执行规范化,提高了执行效率,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执行模式。”

  查控更精准,惩戒更严格,执行长出“利齿”,“老赖”寸步难行

  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一直在不断建设完善当中,目前有什么重大变化?刘贵祥坦言,在今年年初,执行查控系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比如房地产查控、理财产品查控等,经过努力,目前又有很大变化。截至9月30日,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3家银行联网,所有商业银行基本全覆盖,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截至2018年9月30日,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5746.21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991.53亿元,查询不动产信息546.32万条,车辆4931.45万辆,证券1085.36亿股,船舶129.31万艘,网络资金255.49亿元,全面优化执行中查找财产的方式。

  在信用惩戒方面,刘贵祥表示,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的联合惩戒不断升级,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目前已经部分实现了自动拦截、自动惩戒的预定目标。截至2018年9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22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履行了义务,从而得以屏蔽其失信信息。

  严把“执行不能”入口,终本案件每半年重新查询,一旦发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在大量执行案件中,存在一个客观现实是,有40%左右的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这些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情形,导致社会公众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效果产生质疑,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刘贵祥表示,对于“执行不能”这一客观现象是不能回避的,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怎样确保不把有财产案件当作无财产案件处理,如何防止一些法院滥用终本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核心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才能按终本处理。二是建立终本案件数据库,进行专门管理,全程留痕,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监督。三是对纳入终本数据库的案件,连续五年内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常态化的对数据库里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目前恢复执行率达8%。四是终本案件合格率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目标之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巡查重点,一旦发现滥用终本,从严处理。

  刘贵祥还表示,在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通过大力推行执行转破产机制,对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从而使大量的僵尸执行案件得到彻底解决。而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其中属于涉民生案件的,人民法院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由于司法救助的资金缺口比较大,一些法院,如宁波、盘锦法院积极探索“保全+悬赏+救助”新机制,做大司法救助蛋糕,使司法救助惠及更多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通过执行转破产和司法救助,消减终本案件存量。

  善意执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产权保护意识升级,坚决杜绝“乱执行”

  实践中,案件执行过程情况复杂,如何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把握好加大执行力度与善意执行这个度,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对人民法院的一个考验。

  刘贵祥通过两个具体案例生动讲述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如何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合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甲企业与乙企业间存在5亿元欠款,在查控阶段发现甲企业拥有一栋价值近20亿元的大厦,在是否为了标的额为5亿元的执行款对价值20亿元的大厦进行查封问题上,甲企业不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动产价值的确远超执行标的额,然而这栋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无法进行分层查封。人民法院积极寻求合理方法,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将大厦产权分层办理产权证,将该大厦按楼层分层查封,超出部分及时解封。企业利用解封的楼层向银行抵押融资,很快将执行款陆续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既避免了甲企业因整栋大厦查封拍卖造成的损失,也使乙企业的执行款得以快速执结到位。刘贵祥说:“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特别注意公权力的审慎性、谦抑性,特别注意一些执行措施的妥当性,尽可能减轻执行的经济成本,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刘贵祥还举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银行抵押权问题。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而对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购房人交了部分购房款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银行为清理贷款,要求行使抵押权,这样两个主体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办?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唯一住房,交了大部分房款,网签了合同,一般优先保护商品房受让人。但如果仅仅交了少部分房款,就无法优先保护了,银行应优先受偿。问题是,案件执行涉及成百上千的消费者,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事件,而且对许多在建工程拍卖,代价极大。可考虑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前提下变通执行方式,对开发商售楼账户进行监管,回收售房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因事制宜。

  执行程序中,往往有的被执行人有数百债权人,涉及数亿债权。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即便执行了也是杯水车薪。如果企业存在起死回生的可能,也可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进行企业破产重整,提出债务偿还一揽子计划和企业重整方案。既挽救了企业,又可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总之,执行程序中的问题错综复杂,需要执行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养,练好内功,审时度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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