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检法司联手出台规定
规范出庭程序 完善出庭制度
2019-01-05 10:3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红军 蒋海年
  为认真贯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15类具体情形,细化了相关人员出庭的范围。案件审理中,符合规定出庭情形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没有申请的,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需要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相关人员出庭。

  《规定》指出,需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申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予准许的需要在庭审时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决定相关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构。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视频方式出庭,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督促措施,仍拒绝履行出庭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出庭人员的相关费用标准问题。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相关人员出庭,不得使其因为出庭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以职务关系影响作证。人民法院要设置专门审判区域和各类辅助设备设施,为相关人员出庭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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