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发意见

切实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2019-10-20 11:52:4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孙航 张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10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1条,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细化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除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办案系统内随机分配。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符合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原因。《意见》要求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通过对案件的全程留痕、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和提升审判质效。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规定,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此规定旨在从制度上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审理案件类型,《意见》提出,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来指定。同时规定,对于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证裁判质量,《意见》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丰富并细化了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情形,规定了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决议草拟并层报院庭长签发,从而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主审法官会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指导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严格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审限变更程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要求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质量评查贯穿到审判执行各环节、全流程,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三是严格结案标准,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四是严格履行卷宗归档、保管、流转及使用的审批流程,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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