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责任,也是艺术
——记威海文登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安海文
2017-08-01 16:1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向华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安海文在全市法院执行规范化培训班上作典型发言,畅谈了他从事执行工作的方法技巧和心得体会。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一线的执行员,安海文始终认为,对于执行,责任与艺术一个都不能少。所谓“责任”,就是时常想想老百姓的“不容易”。所谓“艺术”,就是为了老百姓的这份“不容易”所作的可行性努力。

  一、分类汇总 提高执行效率

  2011年,安海文初到执行局工作时,接手的积案达二百余起,有的甚至是长达十几年的“骨头案”,清理任务比较繁重。

  他克服畏难情绪,逐案详细查阅卷宗,认真书写阅卷笔录,将其中有价值的线索记录汇总、制作表格。然后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区域分类整理、统筹划分,在汇总表格上按到庭日期、所在区域有计划地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以及执行传票同时采用快件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在通知书上注明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罚款数额和拘留期限,同时将被执行人到庭时间通知申请人。

  对于退回、拒收的邮件,安海文将法律文书张贴于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到庭后,对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及时和解结案;对于经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及时请示领导,办好拘留等相关手续;对于有能力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他通过让申请人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从而有效避免了“出警扑空”现象,减少了在查找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耗时费力;让申请人参与进来,减少了催执、催访,也节省了大量执行资源,间接提高了执行效率。

  二、信用惩戒 打击规避执行

  “强制执行,必须增加老赖的违约成本,让法律长出利爪,产生效果。”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安海文会想尽办法来依法保护;对弄虚作假、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他也决不心慈手软。

  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件审理时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某一套房产,曹某在律师的指点下,与第三人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法律文书,以该法律文书通过开发商将该房产过户给了第三人,办理了产权登记,并用于抵押贷款。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

  经多方面调查、询问、取证,在查清事实基本情况后,安海文及时与领导沟通汇报,决定对被执行人、律师及相关人员采取各罚款一万元等处罚措施。在大量证据面前,他们心服口服,表示接受处罚,及时交纳了罚款,被执行人也将七十多万元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打出了对不按规则出牌的律师处罚的第一枪,也充分表明了文登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决心。

  三、多方斡旋 化解涉执信访

  安海文注意到,涉审信访多为“不公”,涉执信访多为“不力”。通过畅通当事人表达渠道、完善执行救济措施等,他力争在执行案件的同时化解信访案件。

  他执行过一起分家析产案件。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申请人不服又上诉,经中院民事判决确认:该诉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126.61平方米,申请人享有其中的50.40平方米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被执行人享有其余部分的拆迁补偿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安海文向居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居委会表示,该房屋拆迁后的补偿费20万元已发放给了被执行人。由于这20万元系保全财产,安海文又于向该居委会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将已放给被执行人的相关拆迁补偿利益追回。之后,安海文通知申请人到村委会采取两种方案领取该补偿利益,第一种方案是:被执行人现居房屋归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差价款;第二种方案是:现居房归被执行人,50.4平方米按1600元/平方米折款,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上述方案,表示,要房,付不起差价;要钱,买不起房;坚持要求拆迁办按拆迁协议约定交付另外一套房产,而该套房产被发放给了另一折迁户,执行陷入僵局,申请人又开始层级上访。

  按常理,上述两种方案完全符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领取,与法院无关,完全可以结案了事。但安海文更希望“案结事了”。他又一次次地到社区居委会、拆迁办、另一拆迁户家中进行调查了解、协调,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拆迁户将该套房产退回居委会,由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另一拆迁户由居委会另行调济。本案顺利执结,皆大欢喜。

  四、排除万难 加大涉老维权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老案件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涉老案件,安海文要求自己在力保社会、家庭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执结到位。

  申请人邢某夫妇年过六旬,其子与被执行人王某育有一女。2015年,邢某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8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汇入王某名下银行帐户内。王某取走赔偿款后,带着孩子不知去向。

  为追回应得的30余万元赔偿款,两位老人将王某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查,王某所有的一处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

  为查找王某下落,执行员安海文想到通过查找王某之女身份信息以子寻母,同时以王某母女的身份证号码在公安部门、房管部门查找乳山、文登、威海的租赁或购买房屋登记,均未果。通过银行反馈,王某分别在乳山、文登、威海等银行开户七处,均无存款。考虑到王某母女可能在开户行辖区内居住,安海文就在辖区附近幼儿园走访、查找孩子信息,也没有结果。到王某父母家多次询问,也均以不知情为由被拒绝。后申请人反映王某在烟台居住,安海文又到烟台市各区做了相关调查,仍一无所获。

  执行员决定另辟蹊径,再次到乳山市公安局户籍部门,查找包括王某父母、弟弟在内的所有社会关系。通过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查找名下房产,终于查明王某之母在威海有一套房产。为不打草惊蛇,安海文先找到申请人,通过秘密辨认,确定该房产即为王某现居所。同时查明,孩子在附近幼儿园就读,王某在附近工作。鉴于王某严重的拒执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为避免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安海文和法警特意找了一辆地方牌照车辆前往威海。等到王某将孩子送至幼儿园后,在工作场所内将其拘留。询问中,王某承认取款后到烟台呆了近一年。拘留期间,王某的家属一反常态,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

  最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向邢某夫妇一次性支付30万元。鉴于案件已和解,考虑到王某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法院依法对王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