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情况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2004年2月13日)
2004-02-20 17:50:45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注重自身建设,于2003年4月率先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突出重点抓本院队伍建设和管理,着重解决和克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响应。6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本院做起,教育活动转入大规模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同时在全国法院推开。这次大检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自我教育、执法执纪检查活动,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现将我院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司法大检查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开展司法大检查,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主题意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审判与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以及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问题,严肃查处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人和事,使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有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司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司法大检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重点开展了“四查”: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主要检查在审判工作中是否认真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了“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是否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二查审判作风是否端正。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刁难当事人、举止不文明等不正之风,是否存在冷横硬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伤害群众感情、引起群众义愤、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重点检查三类案件:1、有一定事实根据或者重要线索反映法官在案件审判或者执行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违法执行、违法保全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案件;2、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3、超审限案件。四查有无违法审判、违纪审判、违法违纪执行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重点严肃查处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等问题。

    (三)司法大检查的检验和评估标准

    为防止司法大检查中出现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保证各级法院认真开展检查并真正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六条检验和评估标准。

    六条标准是:1、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切实负起第一位的政治责任,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部署和组织司法大检查。2、对照法官法以及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查摆个人和单位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问题严肃处理,并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3、通过司法大检查,司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审判作风明显改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审判、执行以及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抵御各种干扰的能力显著增强,审判和执行人员能够自觉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执行,并能够妥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4、审判效率和工作效率提高,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件得到全面清理,久拖未结、久拖未执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做到案案有交待、件件有落实;管理工作中的疲遢拖拉作风得到扭转。5、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做到学有典型、赶有先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队伍的精神面貌、法院的整体形象发生深刻变化,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都有新发展。6、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整体评价,发生积极、重要变化;在法院系统内部和政法机关中的评价也有明显提高。

    (四)司法大检查的主要方式和做法

    全国法院普遍采取了本院自查、上级法院抽查、重点检查、组织下级法院交叉检查等四种方式。在案件上,主要实行大范围的普查和重点检查。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共复查2002年以来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897件;地方各级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100万余件,其中,重点案件104930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对一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了严肃查处。为确保司法大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10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由院长、副院长带队的9个督查组,到各高级人民法院督查指导司法大检查工作,在听取各地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大检查汇报的同时,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省市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通报了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大检查的情况,并听取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督查组还重点督办了人大代表提出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24个省、市、自治区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61件案件。目前,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已经办理完毕。

    (五)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的问题

    全国法院在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的主要问题是:在司法指导思想方面,一些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缺乏深刻认识,就案办案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案件超审限,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法办案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违规中止执行、滥用强制和保全措施、不规范查封、冻结等问题。在审判作风方面,一些法官作风生硬,对当事人冷、横、硬、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些法院庭审活动不规范,开庭不准时、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在队伍建设方面,一些法官素质与审判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审判纪律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少数法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仍时有发生,珠海、武汉等地法院陆续发生多名法官贪污受贿案件。

    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少数法官、工作人员“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对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认识错位;二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职业意识和秉公办案意识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三是少数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不过硬,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思想政治教育流于形式;四是抵制腐蚀拉拢的能力不强,社会不正之风侵袭严重,掌握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已成为各方当事人利益争锋的焦点和进攻的目标;五是一些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连年大幅度上升,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年平均办案200至300多件。一些法院法官后备力量不足,流失严重,出现法官断层,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六是一些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院办案经费短缺,物质装备落后,工资保障不稳定,基础设施欠账严重,一些法院、人民法庭不得不承担地方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创收”任务,法院不得不抽调法官承担催粮、催款、计划生育、从事生产经营等工作,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并极易诱发利益驱动,甚至违法办案,造成司法不公。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于违反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按照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纪律规范严肃处理。?

    二、“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办案水平低,少数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把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把思想认识和工作的立足点统一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上来,涌现出许多依法护民权、排民忧、解民困的生动事迹,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提高了审判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广大法官进一步认清“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的道理,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的问题,继续着力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另一方面正在努力探索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正与效率的评判标准,将大检查中有关案件审判质量的检查内容制度化,努力实现司法公正。2003年,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

    为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征求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主动实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通过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和网络,选登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不断拓宽审判指导的新途径。加大法官教育培训的力度,全年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4万余人(次)。

    通过司法大检查,全国法院进一步强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司法观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共对不构成犯罪的2467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二)提高了审判效率,确保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实现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本院新收各类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上升,旧存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结案率达94.19%。

    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增强庭审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全国法院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方式,及时化解诉讼纷争。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更便捷、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就地及时开庭,解决诉讼纷争,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全国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案件288.8万件,涉案总金额428.6亿元。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并率先清理超期羁押案件163件,除个别案件因适用法律问题需要同相关部门统一司法尺度外,我院的超期羁押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按照本院提出的“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的要求,截至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清理超期羁押刑事案件4100件7658人,除少数因法定事由外,也基本清理完毕。同时,全国法院还清理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20024件。为建立严格的工作机制,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通知,推出了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及时通报等10项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案件的制度,防止“边清边超、前清后超”。?

    (三)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并制定和实施23项措施,针对申诉环节中的问题,提出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要改善立案条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调解结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涉诉群众不了解诉讼程序的情况,提出建立民事、行政诉讼指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等等,对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保护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我院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会同东北三省法院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服务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措施,依法保障中央重大经济决策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数百项司法便民措施。江苏高院、山东高院分别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沿江大开发”、 建设“平安山东”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司法文件、提出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司法为民的内涵。

    信访工作历来是我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工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人民来信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人民来信的“四有”标准,即有登记、有答复回函、有统计分析、有摘报建议,并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接访工作机制的同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堵住引发上访问题的源头上下工夫。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立案和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7万余件(人)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万余件(人)次。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依法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立案,努力解决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

    全国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2.8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10.57亿元。各级法院对建筑、餐饮等领域拖欠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案件,普遍推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等方便群众的诉讼方式,并对此类案件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使进城务工人员尽快拿到应得报酬。全年共办结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案件137656件,涉案标的金额37亿元。如北京500多名民工因领不到酬金,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本院领导立即请北京法院提供司法救助,使500多名民工领到酬金回家过年。江苏省97名渔民因附近造纸厂污染,致使池塘鱼死亡而遭受财产损失,附近造纸厂已倒闭,无执行款可供执行。经我院协调,在山东、江苏两省政府大力支持下,按6:4的比例,兑现了渔民的损害赔偿金560万元。

    (四)法院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惩处

    通过司法大检查,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得到提升,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成果,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涌现出以李增亮、盛勇强为代表的一大批模范法官和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一批模范法院。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群众投票方式评选中国法官十杰,反响强烈,收到人民群众选票近600万张,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全国法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司法人员腐败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特别是结合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我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剖析,并在全国法院普遍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解决法院队伍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违法违纪审判追究制、违法违纪执行追究制,进一步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法官廉政谈话制度》,在全国法院印发《法院廉政手册》,人手一册,坚持廉政教育警钟长鸣。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人和事,全国法院共有52名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发展

    全国法院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开始于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克服种种困难,一手抓非典防治期间的审判工作,一手抓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取得了审判工作与思想教育活动的双丰收。一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犯罪案件735535件,同比上升1.21。其中,审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238949件。审结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案件14775件,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537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834350件,同比上升0.71;诉讼标的金额7685亿元,同比上升7.68%。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266593件,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审结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买卖合同、金融、租赁等案件632719件,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14896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明显增多。全国法院还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同比上升18.24,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全国法院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途径,及时维护案件胜诉方的权益。普遍推广统一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在网络上公布债务人名录等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经验。全年共执结案件2343868件,执行标的总金额3434亿元。?

    (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法院工作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把加强司法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司法大检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规则、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庭长、审判长岗位职责的若干规定等14项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法院也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许多法院在认真总结司法大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含有具体评估指标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全国法院进一步完善立审、审监、审执分立制度,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加强监督制约。在执行工作方面,各地法院相继建立并完善了执行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措施、公开财产处置、公开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公开执行结果等举措。

    上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协管力度,并实行法官初次任职必须报上级法院审核的制度,强化对下级人民法院录用人员和选任法官的监督与指导。

    通过司法大检查,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院改革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定了法院改革的方向。全国法院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并已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指导有关法院做好设立少年法院试点的筹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报送并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与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现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巩固司法大检查取得的成果,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司法大检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为更好地完成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我们还必须继续认真解决司法大检查中一些法院剖析问题不深入,个别法院整改效果不明显,各地法院开展司法大检查不够均衡的问题。我们的要求是:始终围绕一个主题--公正与效率;明确一个要求--司法为民;瞄准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突出三个重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抓好三件大事--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巩固司法大检查的成果,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司法大检查的成果。要通过“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在全社会树立广大法官的良好形象。对有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  (二)继续加强法院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制度约束机制。全国法院将继续针对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有欠缺和漏洞的制度及时修订、完善;对没有制度规定的,及时制定和完善加强自我约束和严格管理的各项制度。努力完善案件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和法官评价、使用机制,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确保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少数司法人员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司法部制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三)在提倡各级法院加强自查自律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督察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建立督察员制度,由审委会委员及一些资深法官担任督察员,定期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等问题明察暗访和督促指导,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进行检查、督办,及时解决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法官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研究法官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严格法官职业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加强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坚持不懈地推进旨在提高法官素质、优化法官结构、改善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改革措施,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贯彻执行好法官法。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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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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