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法律分析
2020-04-30 14:42: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然
 

  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有诸多好处,包括节省很多手续,提高效率;有选择鉴定机构的自由;可以在诉讼之前提前知晓结论。但诉前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不一致时,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效力如何?法官该如何采信?

  有的学者认为,两份鉴定意见均合法有效,应综合考虑两份鉴定意见,由法官酌情折中认定;也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较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更加公正客观,应优先采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通常共存在一个案件中,两者均属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均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及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两者的法院采信度不同,证明力、公信力也存在不同。

  首先,法院委托的鉴定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有更强的程序性、正当性。法院所选定的鉴定机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中合意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由法院随机选定,并且会形成笔录,记录在卷,程序上公开公正,双方当事人均较为信服。因此,可以避免双方对鉴定机构资格不符的争议。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人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因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鉴定机构更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鉴定结论。

  其次,法院委托鉴定提交检材、样本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交的相对客观、真实、可靠。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由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并由法院认证,更能体现和还原待检事实的真实情况。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单方向鉴定人提交的检材、样本,可能会倾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做取舍,难免有失偏颇。

  最后,法院委托鉴定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诉讼上的地位不一样。根据《证据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需重新鉴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严格的条件: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只设置了十分模糊的条件“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执行的比较随意。

  综上,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就必然有它严格的诉讼程序,法院委托的鉴定比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更高、可信度更强,更能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公正性。据此,两种鉴定意见并存时,法官一般会优先采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作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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