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乱与治

——浙江绍兴中院拓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新路径
2020-04-20 09:37: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杨敏儿
 

  导读

  4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案件数量“屡创新高”。民间借贷交易的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绍兴中院开展了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经过甄别并汇总在办民间借贷案件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侦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绍兴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一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刑事案件。

  “行规”:借9000记10万?

  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一份银行转账证明,“证据”确凿之下,欠款人却说我真的只借了2万多?就这样,一起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实施诈骗的案件渐渐浮出水面……

  2016年底,急需用钱的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开小额贷款公司的刘老板。但意外的是,王某只借款9000元却被刘老板要求出具10万元的借条,美其名曰:“这是行规,借条上的金额只是随便写写的。”无奈,有求于人的王某只好被迫答应。

  没过多久,王某再次找到刘老板借钱,鉴于第一笔钱还未还清,刘老板便要求第二笔钱的借款人写王某的妻子赵某。这次借款2万元,同样要求出具10万元的借条。但不一样的是,这次,刘老板又多了个小心思,他对王某夫妇谎称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无法取钱,想将10万元先转到他们卡上,让他们帮忙取一下。没想太多的王某夫妇便同意了,在取出刘老板转给他们的10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当作这次的借款留下,剩余的8万元便一分不少地还给了刘老板。

  2017年,刘老板故伎重施,向同样急需用钱的黄某实际出借2.8万元,要求她出具6万元借条,并在当天去银行做了一个取现6万元的记录。

  一个转账操作,一个提现动作,刘老板悄无声息地完成了虚假的支付痕迹,为他接下来的诈骗行为埋下伏笔。

  后来,因王某夫妇和黄某未及时还款,刘老板两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按照借条所载还款10万元,黄某还款6万元。王某夫妇和黄某顿觉被坑,有苦难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老板虚增借款金额,制造给付凭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判处刘老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老板的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为获取高息又规避风险,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时以实际金额的数倍记载借款金额,并通过相互间的转账返现、重复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记录,以达到虚增的借款金额。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且经催讨无效,出借人便持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书证,再加上银行或网络平台走账痕迹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债务催讨”,实施诈骗。

  “套路”:门槛低 不抵押 放款快

  不少出借人打着车辆抵押贷款“门槛低、不押车、放款快”的旗号来吸引急需资金的人,然后你一旦相信了这样“美好”的交易,就等于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中。诸暨的宣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2017年五月下旬,宣某因急需用钱找到了诸暨某车辆贷款公司。以妻子名下的轿车为抵押,借款4.3万元。然而待签订一系列书面协议并交了备用钥匙后,宣某实际拿到手的只有3.3万元。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告知:“贷款需要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额外的费用,你愿意就借,不愿意就拉倒。”由于着急用钱,宣某只能接受了这些条件。

  大半个月后,到了约定还利息的时间。宣某手头紧,便问王某能否宽限一天,然而王某嘴上答应,私下却以宣某未及时支付利息导致违约为由,安排人将宣某抵押的车开走了。宣某只能将1500元利息付给了王某。此时王某又开始狮子大开口向宣某讨要违约金、拖车费,并威胁说如果不给,就将这件事告诉宣某的妻子。无奈之下,宣某被迫支付了7000元将车赎回,之后又陆续支付了4万元才结清债务。

  宣某的遭遇并非个案。原来,王某的公司是专门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团伙。王某于2016年纠集翁某等人成立了车辆抵押贷款公司,对外宣称只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交备用钥匙即可贷款。后又都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GPS信号消失等各种借口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并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回,再以将要卖掉抵押车辆、告知借款人家属等为由威胁借款人,或滋扰借款人家属,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侵占借款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翁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翁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翁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点评

  现实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的情形,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假官司:用还了钱的借条再次起诉

  明明只借了2万元,却被迫签下两张借条,不还款就把你告上法院!在嵊州就有这么一些人,以借款名义四处行骗,还拿着所谓的“真借条”向法院打起了“假官司”!

  2017年5月,张某想送给即将结婚的妹妹一套黄金首饰,因当时缺少资金,经朋友介绍到嵊州一投资公司借款。但令人意外的是,张某明明想借款2万元,却被要求签署了两份4.8万元的借条,而实际拿到手的却只有1.6万元。当张某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及为何要签署两份借条产生疑惑时,其中一名出借人王某峰“无奈”地表示:“该笔借款没有任何抵押担保,他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借条上的数字也就是写写,只要准时还钱,保准没问题。”

  因张某无力归还第二期借款利息,在催讨无果后,王某峰便找到了张某的父亲,要求子债父还,更为夸张的是,这一次还款的本金变成了5万元。最终,双方争吵之后,王某峰同意2万元结清借款,张某父亲拿回并销毁了借条。

  但没想到的是,仅过几日,张某父亲又接到孙某的电话,要求其为儿子归还借款4.8万元,并出具张某在借款时签字确认的另一份借条,张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在不理会之下,却被通知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无奈之下,张某向嵊州市公安局报案。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峰单独或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惩处,判决王某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点评

  本案系以已清偿的借条再次提起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件。王某峰等人虚增债务,以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通过该案判决,查明了虚假民间借贷的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妥善保存相关还款凭证。

  连环套:假借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虚增债务”“砍头息”,这些“套路贷”的惯用伎俩,让无数借款人饱受困扰。深夜拿着大喇叭喊话还钱、在借款人家中用红色油漆喷满还钱字样,朋友圈发布借款人借款时的照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闹事,诸如此类的“软暴力”催债更是让人深恶痛绝。在嵊州的夏某,就因为一时资金短缺而误入了连环“圈套”。

  2017年5月,夏某因资金短缺向方某等人借款18万元,利息为月息15%至30%,在借款的当日,方某就要求收取砍头息、家访费,实际借给夏某的仅为13.95万元,这算是夏某入的第一个套。

  但是因为高额利息的压迫,夏某在支付了1500元利息后便无力继续。方某等人便对夏某开始下第二个套,他们与新昌某担保公司汤某(另案处理)商量,美其名曰帮助夏某平账,实际上却先以累加利息为由,将夏某的借款本金增至22万元,再以平账的名义,再次让夏某签下了30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条。

  之后,因方某不断垒高利息和违约金,夏某实在无力还款,方某等人便在其家门口喷漆、拿着高音喇叭在夏某家四周恐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夏某逼其还债。最终方某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

  拿到手13万余元,转眼间变成还37万余元,夏某的经历可谓是泥足深陷,苦不堪言。经查,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方某等人商量合伙做“空放”高利贷,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方为首要分子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购置喷漆罐、高音喇叭等为讨债工具,以“空放”的形式对社会上闲散人员发放高利贷,约定明显超过银行几十倍的利率,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假借家访费、违约金等名义索要费用。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之后,假借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实施诈骗或借助诉讼、采用暴力威胁、拘禁、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对方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实施诈骗。

  ■司法观察

  标本兼治 协同治理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风险意识不足、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以纠纷持续高发为表象,民间借贷风险暗流涌动。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社会上不仅出现了专门从事民间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更日益突出。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绍兴市两级法院共认定职业放贷人436人,并通报11家协同治理单位。2019年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95.13%。对本息执行到位的,通报税务机关征税,截至目前已征税6起,征收金额32530.44元。同时,绍兴中院已发布了第一期虚假诉讼人名单,其中包括39名个人和3家企业,并公布了10起虚假诉讼失信人典型案例,共移送案件机关案件线索83起,其中立案侦查23起,已公开审理并宣判8起,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二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呈现出“一多一难两低多形式变异”的特点:“一多”是指串案多,关联案多,个体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相互拆借相互担保案件大幅增加,民间借贷风险呈现交叉性和传染性;“一难”是指案件认定事实难度大,除传统的缺少书面借据或交付凭证不足外,还掺杂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两低”是指被告应诉率低和案件调撤率低,均低于其他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多形式变异”是指实践中出现的合同名称为委托理财、配资炒股、汽车销售追偿、P2P众筹等,实质仍为定期归还本息的借贷形式变异。

  防范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既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自2019年以来,绍兴中院推出多项举措开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专项行动,既坚持诚信理念引导,也高扬法之利剑,从严从重打击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涉民间借贷刑事犯罪攻坚行动,向社会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定期通报,强化涉职业放贷人诉讼案件的诉前引导分流调解,对职业放贷人实行征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梳理查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员信息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上公布,并逐步将其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同时,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对名单中的人员施以信用惩戒。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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