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1.15亿元调解案款全额自动履行
2020-08-12 14:55:34 |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

本案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之后,宁波中院向投资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

五年诉讼之路

时间追溯到20年前,马先生和好友赵先生(化名)等三人作为知名台商,来到大陆,踏上了宁波这片热土,一起合伙设立了投资公司,该公司又先后投资成立了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万没想到,经营走上轨道后,马先生却与另外二人开始产生分歧。自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马先生以投资公司为被告,先后向宁波中院提起8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与赵先生等股东之间的合同无效;行使股东知情权;投资公司向其进行利润分配等。加上二审以及执行,双方在宁波中院累计有14件案件。
  随着双方当事人积怨日渐深重,公司的经营也陷入了僵局。这批涉台商案件能否妥善化解,是对宁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考验。

六案一并调解

对于这批案件,宁波中院民六庭一方面精心审理,当判则判,上诉案件无一被省高院改判,树立了业务精湛、公正公平的形象;另一方面,借势借力,借助本院执行局和市台办的力量,力促当事人对剩余案件达成一并调解协议。
  2019年7月底,承办法官经过多轮调解,一揽子调解了宁波中院正在审理的公司盈余分配、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等6件案件,又协调了案件之外的股东退出、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调解中,承办法官精心设计调解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切实保障了调解协议高度的可执行性和自动履行性,比如:在付款进度与股权转让、公司变更之间设置动态平衡机制;根据违约形态设置不同的制约机制;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利用宁波中院账户的强大信用,作为各方的履约平台。
  最终,马先生与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投资公司需分四期支付马先生1.15亿元的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

过亿债务自动履行

调解协议达成并不代表着案结事了,如何让投资公司主动履约,将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也是承办法官一直考量的问题。
  承办法官根据宁波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助力执源治理的事实方案》有关要求,在制定调解协议时,加强违约条款运用,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系投资公司,督促其自动履行,并告知自动履行可以享有的红利,以及拒不履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办法官的专业与敬业 ,深深感染了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其表示一定会想办法调配资金,按约履行。
  截至2020年1月,前三期5000万元已经按约履行,最后一期6000万元的履行,恰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一直跟进履行情况的承办法官,在约定履行日的一个月前即与投资公司沟通,了解其现实履行能力,得到确定答复后,就通知原告马先生提前来大陆隔离观察。
  7月底,投资公司按约将6000万元款项汇至宁波中院账户。次日,马先生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与投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了相关协议,该案所涉事项全部解决。
  “这一系列案件的化解,过程虽然曲折,但是结局很完美,这期间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真的非常感动,从中我也体验到了宁波优越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马先生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时,说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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