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外环境案例研讨 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
——第十七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成功举办
2019-05-20 21:20:07
     中国法院网讯 (乔文心)  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欧洲环保协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七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案例大讲坛”并讲话,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理执行主任乔伊斯•姆苏娅对“案例大讲坛”的举办发表视频致辞。本次“案例大讲坛”作为第四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的重要课程之一,以“中外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研讨”为主题,研讨活动持续一天,分为上、下半场,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杜万华主持。

  江必新副院长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全球视野和国际思维,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既要“请进来”也要“走出去”。要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要通过环境资源司法国际论坛、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互访及案例研讨等方式,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巨大成就,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理执行主任乔伊斯•姆苏娅强调了中国在推进生态文明的理念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和中国如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中国法官是推进生态文明的主要参与者。表示联合国环保规划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为中国法官提供环境法治培训,另一方面也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最高人民法院的十大环境典型案例已发布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平台上,表明环境法治可以成为造福人类和地球的重要载体,这是值得世界各国学习的宝贵经验。

  与会人员围绕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环评与邻避中的行政执法三个分议题, 就8个中外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和实务问题展开研讨。在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研讨议题中,与会人员就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及损害的计算、修复方式及其他责任方式、危险废物处理各方的注意义务及责任、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平衡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研讨议题中,与会人员就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进行了深入讨论;在环评与邻避中涉及的环境行政执法研讨议题中,与会人员就“邻避”案件的裁判规则、环评审查标准、司法与行政裁量行为进行了积极交流和互动。

  杜万华大法官在本次大讲坛总结讲话中指出,案例交流是国际司法交流的重要方面,要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和纽带开展国际司法文化交流,促进各国司法文明交流互鉴,解决世界各国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向国际社会宣传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成果和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世界司法和全球治理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智慧。

  本次“案例大讲坛”作为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重要举措,是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首次采取“案例大讲坛”的方式授课,体现了对创新课程设计的积极探索。一是案例选取的典型性。本次选取的8件中外案件既包括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首件开庭并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邻避”问题环境评价许可案等备受关注的中方案件,又包括环境德州公民游说团起诉埃克森美孚案、美国起诉杜克能源案、北部平原资源委员会起诉地面交通委员会案等具有典型意义的外方案件。二是参与研讨人员的广泛性。既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又有社会组织成员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外著名环境法学学者。此外,第四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的全体学员均参与了本次案例研讨。三是研讨形式的丰富性。不仅有主审法官、检察官及外方专家对案例的详细介绍,而且还邀请了来自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研讨、点评。参与本次大讲坛研讨的人员通过中外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研讨,汇集中外专家、学者的智慧,对加强中外环境司法案例的交流和研究,推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欧洲环保协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相关同志,研讨案件的承办法官、检察官,中方和外方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研修学者以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的学员160余人参加了本期大讲坛研讨活动。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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