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巧执结迁让案件 助发展区域经济
2020-08-08 15:34:11 |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周建
 

作为普陀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桃浦智创城今年将推进中以(上海)创新园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而在这片热土上,却有一起涉案4000多平方米的迁让案件羁绊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周密部署,克服了涉案场地大、腾退难等重重阻力。
  从今年5月21日受理执行申请,到6月22日被执行人顺利迁出,仅用30天就顺利执行完毕,为助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创新经济与总部经济贡献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某综合大楼除已经对外出租的房屋外,均租给被执行人用作办公用房,租期十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08年被执行人子公司因企业改制重组所需开始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移及公司注销手续。
  2009年1月某综合大楼的产权被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名下。
  2013年5月被执行人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017年双方就上述场地的续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催告被执行人,要求其腾退上述场地。但被执行人始终占用并未支付场地占用费。
  2018年10月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土地储备协议》,约定某综合大楼地块交普陀相关部门收储。并承诺于2018年年底前交付上述场地。现被执行人拒不腾退占用场地。
  2019年3月末申请执行人诉至上海普陀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腾退租赁场地,支付占地费用等。
  2020年1月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某综合大楼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等。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5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

全面排摸 精做预案

2020年5月21日,收到执行申请,当日立案2执行法官于5月26日实地勘察现场,利用移动执行系统全程录音录像,全盘了解涉案场地。
  约谈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掌握涉案场地情况,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了解人员往来及营业状况详情,开展风险评估。
  精准施策,制定强制执行预案。

理清堵点 找寻突破

风险评估:被执行人系从事地基工程,涉案场地包含办公、仓库、食堂、宿舍、车库,占地面积461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3874.74平方米。现场留有大量施工零件、工业用油、起重机等难以迁移的物品,若不能妥善处置,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被执行人仍有近40余名工人在该处居住、办公,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引发群体冲突,强制迁让的风险高、难度大。
  和解可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申请执行人目前仍旧持有被执行人30%的股权,且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被执行人原系申请执行人子公司改制重组而来,有多名被执行人公司的高管曾在申请执行人公司任职,双方存在和解可能性。
  双管齐下:法官至涉案场地张贴强制迁让公告,并与被执行人约谈,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行履行迁让义务。经约谈,被执行人表示愿尽早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协调解决此事。承办法官主动为双方搭建平台,制定了以强制执行方案为托底,促进沟通解决为优先的办案思路。

融合情理 迅速执结

从情理上,法官晓以利害,告知双方此次土地收储,事关桃浦智创城建设的大局,双方均应互相理解,以大局为重,并规劝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被执行人虽然败诉,但涉案场地办公大楼等多年以来均由其管理修缮。此次迁让实际上对其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已对外承诺于2018年年底迁让,目前已逾期多时,也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在法理上,虽然被执行人已对生效判决提起申诉,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依照判决履行迁让义务,将承担拒不履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方努力与协调,最终,双方于2020年6月4日在上海普陀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适当补偿被执行人搬场费用,被执行人自行于2020年6月24日前迁出某综合大楼场地。
  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提前将上述场地交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于当日和案外人办理了上述场地的交接手续。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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